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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18日駁回申貞娥的拘捕令後,檢察機關譴責說:“全國上下迫切希望能夠澄清此次事件的種種疑惑,法院卻對此視而不見,這是引發司法無政府狀態的不負責任的行為。”對於申貞娥利用假學歷成為東國大學教授和光州雙年展藝術總監的行為,檢察機關適用了偽造私人文件等四項罪名。但法院表示:“檢察機關已經充分確保了申貞娥的相關犯罪證據,而且申貞娥已經主動從美國回來了。所以,不能認為存在拘捕的必要條件(銷毀證據或逃跑的憂慮)。”
對於法院駁回拘捕令的行為是否忠實于國民法律感情的問題,確實有必要考慮一下。但是,檢察機關是否有資格用過激的言辭譴責法院則是另一個問題。
關於申貞娥,除了假學位以外,還提出了很多疑惑。其中包括是否在前青瓦台政策室室長卞良均的幫助下出售美術作品並貪污一部份資金,是否從得到政府支援資金的寺廟手中收取答謝金。但是,檢察機關在拘捕令中記錄的罪名只有利用假學歷成為教授和光州雙年展藝術總監。對此,申貞娥本人已經放棄拘捕令實質審查,實際上是承認了罪名。檢察機關已經確保了假履歷表和相關人士的證詞,所以確實不存在銷毀證據的可能性。檢察機關雖然將貪污省谷美術館後援金的疑惑列為新的罪名,但只是在拘捕令申請書中作為“參考資料”予以補充。法官說:“不能因為拘捕令中沒有的案件而拘捕當事人。”很難說這句話有錯。
把“逃跑和銷毀證據”的機會和時間給案件當事人的檢察機關現在卻主張存在逃跑和銷毀證據的憂慮,這本身就不合情理。檢察機關在東國大學控告申貞娥44天後,卞良均相關疑惑出現11天後,才對申貞娥的寫字樓進行扣押搜查。除了已經出現的假學歷以外,檢察機關沒能確保其他罪名的犯罪證據,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自己的拖遝調查。這樣的檢察機關根本沒有資格對法院說:“無視國民要求查明各種疑惑的迫切願望。”
如果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對申貞娥進行拘捕調查,只要找到能說服法院的新犯罪事實和證據,重新申請拘捕令即可。面對全國上下都關心的疑惑案件,現在可不是法院和檢察機關展開情感爭鬥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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