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憲法裁判所做出了駁回盧武鉉總統彈劾案的決定。至此﹐盧武鉉總統在63天後又恢復了總統權力。
首先值得慶幸的是﹐總統彈劾審判這一我國憲政歷史上第一次事態自始至終都是根據法律的程序進行的。不管對彈劾總統的立場如何﹐不僅是作為彈劾政局的當事人的盧武鉉總統和在野黨﹐而且國民也要通過這次決定再一次認識到憲法的尊嚴和法治主義的重要性﹐並將其當作向更成熟的民主主義邁進的契機。
針對國會提出的彈劾理由﹐憲法裁判所認為盧武鉉總統的很多發言和行動的確有失維護憲法的義務﹐並認為違反了《選舉法》。但是針對親信腐敗問題﹐憲法裁判所認為不能看作是總統指使的﹐而經濟倒退的部份並不是司法判斷的對象。憲法裁判所認為違反選舉法的部份恰好是發起彈劾案的直接導火索﹐因此﹐如果盧武鉉總統對這一部份向國民和在野黨做出道歉﹐如果在野黨對是否發起彈劾案進行深思熟慮﹐完全可以避免這一引起世界關注的彈劾事件的發生。簡單地說﹐憲法裁判所承認盧武鉉總統違反了憲法和法律﹐但是這不足以構成彈劾總統的理由﹐因此做出了駁回彈劾案的決定。 不僅總統和他的支持者﹐推進彈劾的勢力也不應該用憲法裁判所的決定在政治上做文章。盧武鉉總統應該沉重地接受憲法裁判所的決定﹐並且在今後的國政運營和政治活動中深刻理解憲法裁判所做出決定的意義。憲法裁判所明確表示﹐盧武鉉總統在4.15議會選舉前夕發表的支持特定政黨的發言違反了選舉法規定的公職人員保持政治中立的義務。而且盧武鉉總統批評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做出的“總統的發言違反選舉法”決定﹐既違反法治國家的精神﹐也違反應該維護憲法的總統的義務。與此同時﹐總統要用“國民投票”的方式判斷再信任問題也是違反憲法的行為。憲法裁判所對此表示﹕“在我國憲法中﹐代表者的選出和對他的信任只能用選舉的形式進行。”這明確表明了在憲法上的“代議民主主義”精神。
但是﹐憲法裁判所還是做出駁回彈劾案的決定是因為總統的這種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不能看作是破壞自由民主主義基本秩序或法治國家原理的重大違法行為﹐因此﹐罷免超出了對違法行為的相應的懲罰范疇。 憲法裁判所在總統違反憲法和法律和對他的處分中左右為難﹐給我們留下這樣一個疑問﹐那就是雖然不足以構成彈劾總統的理由﹐但總統明明白白違反了憲法和法律﹐那麼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對此進行處罰和糾正﹖憲法裁判所試圖在判決書中用警告總統﹐甚至訓斥的手段來填補這種法律空白﹐但這不能解決根本性問題。
盧武鉉總統今後在國政運營中應該留意的不僅僅是這些。憲法裁判所強調總統的政治中立性﹐並表示﹕“總統並不是支持自己的部份國民和政治勢力的總統﹐而是國家和全體國民的總統。”這也是源于這樣的道理。憲法裁判所對盧武鉉總統在盧愛會集會上發表市民革命的發言一事表示﹕“對特定市民團體的偏向﹐使國家分為 支持總統的國民的集團和反對總統的國民的集團﹐而且也有悖于作為國民的總統應該團結國家的職責。”
憲法裁判所在發表駁回彈劾案的決定之前警告指出﹕“總統的權力和政治權威是憲法賦予的﹐無視憲法的總統等於否定和破壞自己的權力和權限。總統作為法治和法律的象征﹐不僅自己要遵守和尊重法律﹐還要堅決抵制其他國家機關和普通國民的違憲和違法行為﹐為了實現法治國家和遵守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盡最大努力。” 從結果上看﹐憲法裁判所通過這次決定向人們表明﹐比違反法律更重要的問題是盧武鉉總統的法律意識。盧武鉉總統應該在這個層面上理解憲法裁判所的決定。憲法裁判所的決定也是對部份教師和公職人員無視和不服從法律的嚴重的警告。 憲法裁判所是代表國民維護憲法的終審機構。憲法裁判所指出﹕“總統違反了憲法和法律”﹐並指出總統的法律意識不強可能是為了避免罷免決定所引起的爭議和分裂﹐但也應在憲法精神上向總統發表明確的信號。 憲法裁判所的決定再一次表明總統不能凌駕于憲法之上﹐如果從總統以身試法﹐法治無存在的道理可言了。
雖然憲法裁判所已做出決定﹐但憲法裁判所的決定能否被歷史認同﹐在於盧武鉉總統今後的國政運營和政治方式比憲法裁判所做出決定之前有了多大的改觀。如果盧武鉉總統仍然我行我素﹐憲法裁判所的決定將引起爭議﹐結果只能有損憲法裁判所的權威性。因此﹐維護憲法裁判所的決定的責任和義務實質上落在了盧武鉉總統的肩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