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行為要有真憑實據

  隨著選舉戰役的全面打響,把矛頭指向對方候選人的揭露戰也日益激烈。僅在昨天一天之內,大國家党和民主黨大量揭露了對方候選人周邊人士的各種疑惑和不正之風說。
 
  大國家党議員金文洙稱,盧武鉉以胞兄名義擁有價值達30億韓元的房地產,卻未申報,充當著“平民候選人”,並公開了相關檔。他還提出了圍繞盧武鉉財產的特惠疑惑和其夫人進行土地投機活動的疑惑。民主黨針對大國家黨提出的國情院竊聽疑惑,主張稱:“這是來自美國選舉公司拜恩&蘇恩(音譯)的計畫。”並提出了李會昌兄弟的不正之風疑惑。

  當然,我們不能一概而論這樣的提出不正之風疑惑的舉動是錯誤的。因為這一舉動對選民來說有起到為判斷總統候選人過去行為和品德提供資料的作用。問題在於揭露的一方能否對自己的言論負責任、能否出示客觀物證。也就是說,在進行揭露的過程中,要嚴格區分可出示令對方無言以對的證據的問題和其他的問題。

  如果民主黨針對國情院竊聽疑惑所提出的“美國選舉公司介入說”是屬實的,這將掀起滔天巨浪。從這一點考慮,民主黨應出示可證明自己主張屬實的令對方接受的物證。
 
  目前只是選舉初期,竟然濫用“這個不行就用別的”之類的揭露行為,還將持續半個月的選舉戰令人感到遙遠而身心疲憊。如果貫穿本次選舉的是這一類的消極戰略,這將再一次證明我國政治的膚淺。因為,在揭露戰中,應有必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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